閔女士是長沙縣康橋長郡小區的業主,2014年,她在開發商手里購買了一個子母車位,已經使用了近8年時間。可是最近,開發商表示,她實際購買的只是一個普通車位。因此,只能在小區車輛管理系統中錄入一個車牌號,另一臺車輛要按照外來車輛收取停車費。這讓閔女士非常不理解。在康橋長郡小區一期的地下車庫內,記者看到了閔女士購買的這個車位。車位用紅色油漆劃出了一個格子,經過現場測量,這個車位有10米長。
閔女士說,由于自己當時購買了幾套住宅,因此,車位的價格享受了一點折扣。就這樣,在2014年購買車位后,她一直是在這個車位上停放兩臺車,一直使用至今。
然而就在最近,開發商對小區外圍的車輛停放進行整治的同時,對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位情況也進行了清理,突然告知閔女士,她的車位并非子母車位。
記者隨后跟隨閔女士來到了康橋長郡小區的物業公司,一名負責人承認,對于閔女士購買的這個車位,物業之前都是按照子母車位進行管理。記者從康橋長郡小區的物業公司了解到,此前,物業對于閔女士的車位一直是按子母車位進行管理。而現在開發商將車庫的管理權收回,自行管理,就指出閔女士的車位并非子母車位, 因為開發商認為,閔女士當時購買的價格不可能能買到子母車位。
隨后,閔女士拿出了當時購買車位的合同,上面標注為“子母車位”,對此開發商又如何回應呢? 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所有,現在開發商收回管理權,作為物業也很無奈。,就此可見,開發商否認閔女士購買的是子母車位,確實是與車位的價格有關。但同時,這名工作人員也向記者出示了車位的原始規劃圖以及銷售圖紙。
對于車位格子為何劃了10米長,這名工作人員并沒有給出解釋,只是稱是之前的管理不規范。閔女士隨后拿出了在物業存檔的車位購買合同,上面寫明“子母車位,已打電話確認”。對此,這名工作人員表示,合同上沒有開發商公司的蓋章簽字,是不被認可的。律師認為,在如果車位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車位服務費,同時也是按照兩個車位的標準來收取服務費的,并且雙方也是以這個實際行為履行了近八年。如果現在以管理不當為由來拒絕按照合同約定來提供服務,那么物業方應當就其違約行為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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