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市民任先生在青島西海岸新區吾悅廣場一超市購買了1個龍大通脊烤肉,價格是18.9元,回家后發現烤肉過期,隨后向吾悅廣場超市的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并要求賠償1000元。該超市工作人員告訴信網,工作人員不小心將放置在倉庫內的過期肉拿上了柜臺,是他們的失誤,此后會加強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目前已和任先生達成和解。
11月13日下午任先生來到西海岸新區吾悅廣場一超市購物,共花費139.26元,回家后發現其中1個價值18.9元的龍大通脊烤肉過期,他立即電話聯系超市,說明原因并要求賠償1000元,工作人員表示,核實后再聯系任先生。
(來源:當事人)信網看到任先生購買的龍大通脊烤肉顯示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22日,保質期60天。已過保質期20天左右。任先生表示,“我的訴求是讓超市賠償1000元!
對此信網聯系到了吾悅廣場超市工作人員,對方表示是工作人員不小心將放置在倉庫內的過期肉拿上了柜臺,屬于失誤,此后會加強管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目前已和任先生達成和解。
截至發稿,任先生跟信網反映,已拿到賠付1000元。
針對此事,山東青博律師事務所的齊彪律師表示,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按照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超市應向任先生進行10倍賠償,因賠償不夠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
所以,由于任先生所購食品已過保質期,可以認定該超市對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明知的,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存在過錯,因此,任先生是可以持購物發票和食品本身到超市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超市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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