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來資料如下: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第444號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據我國禁止傳銷條例,該模式的獎金制度和禁止傳銷條例有沖突。(小編注:現在大多數的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騙公司打著各種旗號以傳銷形式讓人發展下線,最終的定性以公安機關等政府部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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